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润本股份: 公司章程内容摘要
发布日期:2024-12-20 09:51    点击次数:56

(原标题:公司章程)

润本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

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、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,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、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》和其他有关规定,制订本章程。 第三条 公司于 2023年 7月 2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,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0,690,000股,于2023年 10月 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:中文全称:润本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;英文名称:Runben Biotech Co., Ltd.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0,459.3314万元。

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:秉承“聚全球资源,造匠心国货”的企业精神,敬畏自然、拥抱科技、持续创新、用户至上、为家庭美好生活带来便利、为员工合作伙伴、股东创造价值,为国货品牌崛起贡献一份力量。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,公司经营范围为: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生产(I类医疗器械);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;母婴用品制造;母婴用品销售;化妆品零售;化妆品批发;室内卫生杀虫剂销售;日用品销售;日用品批发;家居用品销售;家居用品制造;技术服务、技术开发、技术咨询、技术交流、技术转让、技术推广;非居住房地产租赁;仓储设备租赁服务;纸制品制造;纸制品销售;互联网销售(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);平面设计;药用辅料生产;化妆品生产;农药批发;农药零售;兽药生产;兽药经营。

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。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,实行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。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,以人民币标明面值,面值为每股人民币 1.00元。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,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。

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,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。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,承担义务;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,享有同等权利,承担同种义务。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:(一)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;(二)依法请求、召集、主持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,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;(三)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,提出建议或者质询;(四)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、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;(五)查阅本章程、股东名册、公司债券存根、股东大会会议记录、董事会会议决议、监事会会议决议、财务会计报告;(六)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,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;(七)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、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,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;(八)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
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:(一)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;(二)因贪污、贿赂、侵占财产、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,被判处刑罚,执行期满未逾 5年,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,执行期满未逾 5年;(三)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、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、经理,对该公司、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,自该公司、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;(四)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、责令关闭的公司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,并负有个人责任的,自该公司、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年;(五)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;(六)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,期限未满的;(七)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,期限尚未届满;(八)最近 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;(九)最近 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次以上通报批评;(十)法律法规、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
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,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。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,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。公司总经理、副总经理、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。

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六十七条 本章程第一百〇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,同时适用于监事。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规和本章程,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,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,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。

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、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,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。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,应当提取利润的 10%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。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%以上的,可以不再提取。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,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,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。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,经股东大会决议,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。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,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,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。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,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,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。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。公司实施连续、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,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,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,公司将优先考虑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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